1.進口關稅政策。自1999年1月1日起,中國政府取消了對原木和鋸材的進口關稅限制,對進口原木和鋸材實行零關稅政策;但對其他木及木制品征收8%的進口關稅。
2.經營資格核定制度。1999年1月1日起,中國對原木和鋸材(不含膠合板)進口取消核定公司經營制度,放開經營,鼓勵包括木材在內的國內市場短缺商品進口。
3.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。1993年12月和1994年分別將原木和膠合板進口列入進口配額許可管理目錄。2002年取消了對原木和膠合板的進口管制。
4.海關和檢驗檢疫監管。在木材進口過程中,企業要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進行報檢,憑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明即《入境貨物通關單》向海關申報放行貨物。中國是CITES公約(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公約)成員國,如果所進口木材屬于公約保護物種,企業還需到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部門辦理《允許進口證明書》,海關憑《允許進口證明書》放行貨物。